关于调整学校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16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质量,规范采购项目评审行为,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7〕2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对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主体。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采购的项目,学校财政列入预算,由学校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范围。省、市县级纳入相应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学校组建评委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参加采购评审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以评审专家名义向其发放劳务报酬。
    三、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 小时的,劳务报酬300 元,每增加一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 元,评审时间达到8 小时,劳务报酬1000 元。
  (二)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 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三)交通费、住宿费。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支付主体,可参照学校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凭据报销。

    学校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科技学院关于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湖科办发〔2016〕31 号)同时废止。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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