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零星采购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零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利益和采购活动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星采购是指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指定由学校自行采购,但采购金额较小,不需要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

《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适用零星采购的规定,应当依法委托咸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协议采购品目的,应当从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或者咸宁市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

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申购单位年批量未达到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标准,但学校汇总年批量达到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零星采购。

进口产品不适应零星采购的规定,应当按照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鄂教财〔2014〕12号)和省财政厅规定的进口产品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批准采购的,按照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组织采购。

依照本办法实行零星采购的项目,属于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货物或工程的,必须列入新增资产申报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三条 申购单位提出采购申请后,依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金额未达到学校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标准,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四条 依法由学校自行采购项目,采购金额低于以下数额的,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费监管部门可以授权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一)单项施工项目估算价1万元以下的;

(二)修缮施工项目估算价5000元以下的;

(三)教学科研设备及耗材单项估算价1万元以下、年批量3万元以下的;

(四)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设备、耗材单项5万元以下年批量10万元以下,购买图书资料年批量在5000元以下且年批量不足5万元的;

(五)后勤绿化工程单项估算价1万元以下,水电五金零配件、鲜活物资外的其他生活物资年批量1万元以下,随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蔬菜等鲜活物资的。

第五条 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年度采购目录并纳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内的,必须依政府采购程序通过采购管理部门在湖北省政府采购专线网上进行采购项目备案,经湖北省财政厅下达《政府采购执行确认书》后方能执行采购。

第六条 属于零星采购的,可以直接向供应商采购。但一般应当在市场上选择至少3家供应商进行比较,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者其他采购方式而进行零星采购。资产管理部门、经费监管部门如发现上述情形的,不得审批。申购单位违规进行零星采购,资产管理部门、经费监管部门违规审批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零星采购项目完成后,组织单位制作采购结果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参与报价的供应商的名单和报价、成交供应商名单和报价。报告应有供应商代表、采购小组成员和和采购单位负责人签名,并附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采购结果报告应当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存档。

第九条 零星采购金额较小、可以即时交货的项目,财务报销不需要合同的,可以不签订合同。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零星采购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零星采购货物属于固定资产的,应当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二条 零星采购已进行采购项目备案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未经备案的,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合同备案的程序依照《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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