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科技学院委托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委托采购行为,维护学校和政府采购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以下合称“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学校采购领导小组决定由代理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由采购管理部门依法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湖北省政府采购分网和咸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的代理机构中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委托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当同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咸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书,同采购代理机构签订项目代理协议,采购委托书应当对双方在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代理协议中还应对服务代理费的数额进行明确。

政府采购委托书和采购代理协议签订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组织。

第五条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委托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咸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外的采购项目,学校汇总年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六条 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代理机构的服务代理费应明确由中标商(成交商)承担。

第七条 委托采购项目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委托采购项目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以下采购形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第八条 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后,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省财政厅采购执行确认书连同申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移交给委托采购机构。

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一名项目协调人,负责学校申购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同委托采购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申购单位应当指定一名技术联系人,负责同委托采购机构接洽,处理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申购单位需要对采购清单和技术参数做出变更或澄清的,应报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费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技术联系人提交委托采购机构变更或澄清。

第九条 委托采购机构制定的招标公告(或谈判公告、询价公告、磋商公告)、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磋商文件),应当由申购单位、资项目管理部门和采购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方可在网上发布和向报名商家发售。

第十条 采购项目技术联系人可以作为学校代表参加委托采购活动,接受商家的答疑或应评委要求进行解释,但不能作为业主代表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项目评审。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项目评审时,原则上学校应当选派一名业主评委。业主评委可以是申购单位代表,也可以是经费监管部门或者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员。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如业主评委为申购单位人员的,学校可以同时指派一名监督人参加。监督人应为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或采购管理部门人员。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经委托采购机构公示无异议后,委托采购机构应将评审结果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申购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在采购结果确认书上签字,并报分管采购工作校领导确认。

学校签字确认后,委托采购机构方可向中标人(成交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委托采购机构同时应将通知书或中标(成交)结果告知书同时送达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由采购管理部门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费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委托采购机构应当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整理后移交给学校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标人(成交商)确定后,资产管理部门或经费监管部门应按湖北科技学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申购单位同中标人(成交商)进行合同洽谈和合同审签。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见下载中心)

1.湖北科技学院委托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确认表

2.湖北科技学院委托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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