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2013年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工程类项目包含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含绿化工程);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当年省财政厅颁布)内的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当年省财政厅颁布)内的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当年省财政厅颁布)外的工程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工程项目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采购活动实施
第六条 经费来源分属校内不同单位的工程项目,由各用户单位负责组织立项申报、确定采购预算及采购需求、拟定项目文本后报学校基建处或后勤处,基建处和后勤处负责项目汇总。
第七条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等部门是学校工程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年度内工程项目的审核、立项、汇总、申报,以及提交采购需求、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等工作。需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工程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需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年度申报。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由学校审计处审定,以加盖审计处公章为依据。
第九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我校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根据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而定: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在省、市相应的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公开招标:
1.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其中建筑工程设计服务采购参照《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执行;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项目,一般情况下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每年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一次。采购方式根据每个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适用法律法规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投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等。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绿化工程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每年遴选3-5家协议供应商;
相应项目管理部门从协议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供应商。选择方法:“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和绿化等工程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可通过直接向协议供应商询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对象不得少于三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
(一)“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投资总额高于1000万低于3000万”或“单项预算金额高于200万低于1000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我校招标代理服务协议单位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单项预算金额高于20万低于200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我校招标代理服务协议供应商中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四)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后,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代理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申请。符合前款第九条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向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一)按照审批的权限,提供上级或学校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
(二)学校预算通过的项目预算计划或学校校长办公会及以上会议通过的项目建设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校内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监察,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采购流程一般如下:
(一)项目管理单位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递交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要求、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等资料。需要现场勘察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通过财政专线网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函,并根据项目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三)编制采购文件;
(四)用户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确认采购文件;
(五)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接受潜在供应商报名;
(六)澄清答疑、准备评审预备会;
(七)组织评审;
(八)评审小组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推荐供应商排名;
(九)确认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
(十)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一)项目管理部门拟定施工合同,相关部门办理合同会签。合同签订后,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合同备案及合同公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施工、验收及付款等工作。
上述流程中的具体要求按本细则中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工程项目采购活动自觉接受省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学校采购部门负责接受并处理采购活动中的有效质疑。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
第十七条 凡必须公开招标而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其法律责任由相关责任人自己承担。对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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