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校零星采购管理制度,提高采购工作效率、节约成本,现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省级协议定点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函[2017]4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湖北科技学院零星采购若干规定》(湖科办发[2016]12号)的基础上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应按照“应编尽编”原则,将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采购项目统一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属于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应统一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的汇总,采购部门负责以年度为单位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遴选年度协议供应商。“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一般情况下需在对应的年度协议供应商处购买。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校内各单位可选择自行采购:
(一)采购所需学校没有对应协议供应商的;
(二)采购所需学校现有协议供应商不能满足的;
(三)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服务等采购需求一致时,非协议供应商报价低于所有协议供应商报价的(服务类也同样适用);
第三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专用材料、仪器设备维修、小额打字复印等选择自行采购的项目,单笔金额不得超过0.3万元、汇总金额不得超过该项预算总额的20%,且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自行采购手续办理(附件:湖北科技学院校内单位自行采购申请表)
校内各单位选择自行采购前须到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办理相应申报备案审批手续。
(一)满足上述第二条第1、2点的,直接办理备案手续;
(二)满足上述第二条第3点的,须提供相应采购类别学校现有所有协议供应商盖章确认的报价表,统一印发了价格表的除外。
第五条 使用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项目,采购前需通过财政专线网申报采购计划,采购完成后须将采购合同送至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的自行采购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审批人、验收人对所进行的采购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学院校内单位自行采购申请表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采购金额 | 采购类别 | □货物 □服务 | 经费来源 | |||
采购需求 | ||||||
自行采购理由: □1、采购需求学校没有统一招协议供应商; □2、采购需求学校现有协议供应商不能满足; □3、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服务等采购需求一致时,非协议供应商报价低于所有协议供应商报价的(服务类也同样适用);请在后附价格证明。 □4、其它正当理由(请描述) |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经费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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