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健全供应商的准入机制,维护采购当事人(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学校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 供应商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http://www.ccgp.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条 自愿签订《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第六条 供应商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自愿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二) 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在法定的有效时间内,供应商可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有效质疑,采购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受理的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3.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4.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5.提出质疑的日期;
6.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7.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质疑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采购人应书面告知具体事项,质疑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并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交。
未按上述程序规定的必备内容进行质疑的,采购人将不予以受理。
(四)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供应商(投标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湖北科技学院的有关规定,维护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
(二)自愿签订《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并遵照执行,(附件一:《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四)中标或成交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签;
(五)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六)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七)不得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八)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九)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前提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供应商的行为规范管理
第八条 参加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诚信承诺书》的内容及格式,在递交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供应商诚信承诺书》,否则投标无效。
第九条 学校根据采购项目的执行进度,对供应商进行阶段审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审查;项目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审查,并如实填写《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存档,作为《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库》的依据材料。
第十条 在我校采购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供应商将被列入《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库》之《不良行为供应商库》。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并负责建立和管理《不良行为供应商库》。《不良行为供应商库》内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将失去参与我校采购活动的机会。
第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供应商将被按照相应条款处罚并追究其责任,同时被列入湖北科技学院《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另,参与我校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被列入《不良行为供应商库》:
(一)接受邀请或确认参与采购活动后,无故退出的;
(二)随意中途退出采购活动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的;
(三)不遵评审会纪律,扰乱会场秩序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以非正当方式谋取验收合格的;
(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六)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将对上述第十条所列不良行为的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同时上报相应管理部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供应商做出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代表其他单位参加学校采购时,对其处理意见依然有效。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不得参加学校同类项目的采购活动;多个项目同时采购时,每个供应商只能选择一个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对供应商除了因违反本规范进行处理外,保留按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中应急抢修项目供应商的确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附件二: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
附件一:
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湖北科技学院:
我公司 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 提供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材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二 接受邀请或确认参与采购活动后,无故不得退出,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 遵守评审会现场纪律,不扰乱评审会现场秩序;
四 不串标、不围标、不借资质投标,不虚假应标;
五 中标或成交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及时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签;
六 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 不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八 不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九 不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 不捏造事实、不伪造材料进行恶意投诉或无理申诉;
十二 通过公平竞争合法取得中标、成交资格;
十三 保证企业及所属人员无违法违规记录,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不发生安全事故;
十四 无学校禁止的其他行为。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无条件地自动放弃该项目的参与资格,并接受学校的相关处理;
我方已经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在签订合同之前,发生或被发现采购活动中有以上行为发生的,我方承认为收到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无效,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损失均由我方承担。
本承诺书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我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对我方在参与该项目有关的采购活动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单位名称(公章):
承 诺 时 间:
附件二:
湖北科技学院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
项目名称 | 经费来源 | |||||||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
供应商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使用单位 | 项目负责人 | |||||||
预算金额 | 中标(成交)金额 | 实际支付金额 | ||||||
采购类别:工程□货物□服务□ 采购内容概述: | ||||||||
供应商履约评价 | 一、 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是否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所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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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供应商提供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质量及实际使用情况反馈; | ||||||||
二、 供应商的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时间及售后响应时间是否与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所诉一致; | ||||||||
三、 供应商服务态度; | ||||||||
四、 售后服务质量 | ||||||||
五、 其他问题 | ||||||||
总体评价 | 1. 优秀 ;2.较好 ;3.一般 ;4.差 ;5.很差 。 2. 总体评价“优秀”者入选我校优质供应商库,作为邀请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的依据;“较好”者可继续参与我校项目的竞争,“一般”者需针对评价中不足之处的原因进行说明,并做出改正承诺后可继续参与我校项目的竞争;“差”者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我校项目,“很差”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我校项目,并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如实对其信用度、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 3. 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做出“差”、“很差”评价的需说明原因,并列举事实依据。 | |||||||
项目管理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用作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评价以及付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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